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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EB-5風險大揭秘
2013/04/25 來源:http://www.minzuez.com 編輯:m_e6f5e5
近幾年,隨著國內美國投資移民呼聲的日漸高漲,EB-5、I-924、I-526、I-829這些以前對國人來說極其陌生的專業名詞也漸漸變得熟悉起來,隨之而來的是見諸報端的、說法不一的有關美國投資移民風險的論調,讓投資者視聽混淆,無從選擇。本人筆者旨在通過移民政策、官方數據,以及實際案例加以客觀分析,為投資者還原一個最為真實的“美國EB-5投資移民法案”。
從1990年至今,美國EB-5投資移民法案經歷了幾個典型的重要階段,而每一階段都代表著移民局不同的審核標準,同時也都向移民申請人發出了不同的信號。
第一階段:EB-5法案誕生 但裹足不前
1990年,美國國會確定了EB-5臨時移民法案:要求移民申請人投資100萬美元在美國創建新的企業或直接購買新的生意,并且直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1992年申請為永久法案。
1993年,美國國會審議并通過增加區域中心移民法案,投資額由100萬美元降至50萬美元,10個就業機會的創造由直接創造變為間接創造。
但直至2003年,移民局并未明確區域中心申請條件以及申請辦法,因此這10年中也未有新區域中心申請成立,區域中心移民法案也形同虛設
美國移民局官方數據顯示,1992年至2003年這12年間,移民局接收的申請數量有較大的波動,其中97和98年度申請人數最多,分別達到1496例和1368例,其余年度平均400例。該階段I-526通過率較低,平均約50%,而I-829通過率則不足50%,如果與當初申請遞交I-526申請的人數相比,則I-829的通過率不足20%。
此階段美國投資移民的項目特點為,移民申請人自行選擇投資項目,且100%為直接股權投資,自行參與管理,無任何還款保障,無第三方對投資進行監管,無固定的法律文件模式,無成功經驗可以借鑒和復制,因此投資風險大,綠卡保障度低。
種種跡象表明,EB-5法案的設立并未達到美國移民局制定此法案的初衷,即利用外來資金提振本國經濟。
第二階段:EB-5法案調整 初受青睞
2003年,布什總統頒布行政法令,凡是區域中心法案申請之投資移民個案,可以通過特快審理通道,移民局需在2個月內審核完畢。同年,首個具有官方背景的區域中心----費城PIDC區域中心經過移民局批準成立。EB-5區域中心移民法案正式得以實施。
2004年,EB-5區域中心移民法案進入國內論證和美國實地考察階段。在此階段,中國大陸美國投資移民的引入者“僑外移民”也受費城區域中心邀請,赴美實地考察,并引入了中國大陸第一個EB-5投資移民項目——TUHS行政中心興建項目。
2005年8月,國內首例申請個案僅一個半月獲得批準,同年,當時全球最快“9天”獲批案例產生。
2006年,首批遞件申請人條件式綠卡(I-526)持續快速獲批,同年,該批申請人經美國駐廣州領事館面試核發簽證登陸美國。
2007年,在費城PIDC區域中心的成功模式上,賓夕法尼亞洲區域中心成立。
與上一階段相比,此階段發生了本質的變化:股權投資變成了借貸方式,直接投資變成了間接投資。項目法律文件相對齊備,投資資金接受銀行監管,投資項目由區域中心代為管理并定期提供財務審計報告。更重要的是,《借款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還款抵押擔保和還款資金來源事項做了明確的約定。項目資金結構多以借款方和EB-5投資人為主,極少有第三方機構的參與。
而且,此階段投資移民項目相對較少,以中小型為主,名額多為幾個至幾十個,借款企業本身或其關聯企業提供還款擔保,但并未要求借款企業提供其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企業其他借貸情況說明來確認其實際的企業資產凈值。另外,此階段還首次引入IMPLAN就業計算模式,但是,由于缺少實際成功案例的支撐,新的就業計算方式是否會在兩年后的I-829階段被認可仍然是未知數,因此“綠卡安全”和“資金安全”的風險依然存在。
在EB-5法案頒布的這近20年間,EB-5整體發展處于緩慢爬升階段,那么,美國投資移民如此艱難,移民美國的愿望又如何才能實現呢?敬請咨詢美國認證系協會北京代表處,為您詳盡解答。400--7227--010.網址:http://l1.acivisa.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