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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9年7月1日前開曼公司需滿足經濟實體要求
2019/04/16 來源:http://www.minzuez.com 編輯:Administrator
開曼一直被稱為離岸避稅天堂,但近期開曼頒布的最新的國際稅務合作法,讓很多開曼公司老板們感到恐慌,今天鷹飛國際帶大家了解下,這個稅法對企業具體有哪些影響!
1、2019年7月1日前開曼公司需滿足經濟實體要求
要求殼架構必須在2019年7月1日前滿足經濟實質要求(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應在1年內滿足)。
也就是說,在開曼注冊成立的“相關實體”就其所從事的“相關活動”,須通過相應的“經濟實質”測試,否則可能面臨罰款甚至被注銷的風險,并且當地稅務機關可能將該等相關實體的信息交換給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稅務主管機關。

2、此次稅法涵蓋哪些開曼公司
(1)開曼群島公司:
①根據公司法成立;
②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2)根據 2017 年有限責任合伙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公司;
(3)在開曼群島境外成立,但根據公司法注冊的公司。
3、如公司屬以下情形,便不受新《經濟實質法》實體要求:
(1)相關實體為投資基金或者投資工具(SPV);
(2)其業務在開曼群島之外的一個司法管轄區域內集中管理和控制,且相關實體本身就屬于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域的稅收居民。
開曼經濟實質法具體產生的影響有:
1、對于投資基金的影響:經濟實質法不會影響境外投資基金架構,因為基金下設立的SPV并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同樣,因為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并不在開曼,所以也不受影響。
2、對于紅籌架構上層持股公司的影響:因為最上層的持股公司一般為上市公司(擬上市主體),因此有可能受經濟實質法的影響,原因是公司不是殼公司,可能會涉及到“融資”或“總部”。
3、對于境外投資的影響:如果是純粹的持股公司,經濟實質法影響較小,因為純粹的持股公司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可以通過專業的注冊代理商所提供的服務來滿足要求。
4、對境外信托的影響:信托業務仍不受經濟實質法影響,因為經濟實質法只是針對公司與合伙企業,并且經濟實質法下的九類“相關活動”并不包括信托。

面對來勢洶涌的開曼經濟實質法,企業該如何自處?
公司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1)針對新成立的開曼公司,需滿足開曼經濟實質法規的新要求。
(2)針對2018年12月31日已經成立的開曼公司,需要在6個月的時間內,即2019年7月1日滿足開曼經濟實質的要求。
(3)針對控股公司,需要滿足簡化版的經濟實質法要求,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4)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不在開曼,可以向開曼政府去證明該公司為別國稅務居民,即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
在開曼成立的相關實體需每年進行申報,提供公司開展業務情況的表述,比如,具體提供什么服務內容,從中獲取多少收入,公司在開曼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以及全職員工人數,核心業務是什么等等。
注意:如果該公司不能申報證明自身是具有開曼經濟實質的實體或有經濟實質活動的實體,那么將會產生罰款,同時開曼政府有權將公司牌照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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