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完備的經濟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經歷了一個曲折起伏的發展過程。它的產生、發展與完善是國家不斷加強對經濟領域干預的必然結果,也是美國政府各時期經濟政策的法律化。美國歷史上各種經濟學說不僅影響著美國的經濟政策,而且也成為美國各時期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
美國是資本主義世界中經濟高度法制化的國家,其完備的經濟法制保障著經濟順利有序地發展。然而,美國完備的經濟法制是如何產生、確立并得以完善起來的,對此問題的研究與論述,在我國法學界尚屬空白。也許,這是由于美國傳統上并無“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緣故,因而對這個領域我國法學界還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但是,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特別是在我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今天,這個問題也就顯得尤為突出,象美國這樣一個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政府在建立與完善其經濟法制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很是值得我們借鑒,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完善我國的經濟法制體系過程中少走彎路,樹立信心,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完備的經濟法制體系服務。由于筆者對美國的經濟與法律研究不夠,在此只能作一些初步的基礎工作,以求拋磚引玉,引起同仁們的重視。
美國雖然在傳統上沒有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的“經濟法”概念,但是,為執行統治階級的經濟政策,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控制與調節。這些經濟立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經濟法有著基本相同的內容與本質,因此,為敘述方便,筆者暫且借用“經濟法”[1]這一名詞以表示這類法律規范。美國政府對經濟生活實行高度的法制化,就是建立在這些完備的經濟立法基礎之上的。然而美國完備的經濟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經歷了一個從不完善到逐漸完善的歷史發展過程。它的產生、發展與完善是國家不斷加強對經濟領域干預的必然結果,也是美國政府各時期經濟政策的法制化結果。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法無論作為一個整體或僅指某一具體經濟法規而言,都是國家借以實現既定經濟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說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在分析美國經濟立法和國家干預經濟政策時,往往要涉及到某種占支配地位的經濟學說,因為一國某一歷史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往往是以當時的經濟理論為依據的。在美國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支配其經濟政策的主要有三種經濟學說:亞當。斯密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凱恩斯經濟學和里根混合經濟學。這三種經濟學說不僅影響著美國各時期的經濟政策,而且也成為美國各時期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因此,筆者就以這三種學說的盛衰界限作為劃分美國“經濟法”發展階段的依據。
一、“經濟法”的產生──本世紀三十年代前美國自1776年獨立到本世紀三十年代以前,這時期是美國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并業已完成的階段。以市場自由經營論為中心內容的亞當。斯密的經濟學占統治地位,成為當時美國經濟政策的支柱。亞當。斯密告誡人們:“你認為通過動機良好的法令和干預手段,你可以幫助經濟制度運轉,事實并非如此,利已的潤滑會使齒輪奇跡般地正常運轉,不需要計劃,不需要國家元首的統治,市場會解決一切問題。”[2]聯邦政府受這種不干涉主義或自由市場企業思想學說的影響,對經濟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國家一般不干預私人的經濟關系,調整私人經濟關系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生活手段的經濟立法也就很少產生。有些美國學者因此斷言:“美國在傳統上就是自由企業的故鄉,政府干預經濟是近年來從國外特別是從社會主義國家引進來的壞東西。”[3]然而,這種結論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因為國家干預經濟,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從來就是資本主義國家的重要職能之一,即便是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職能也從未完全解除。事實上,美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從建國之初就開始了,美國建國時的憲法就規定了聯邦政府對經濟管理的范圍與權限。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原有的民商法已不能滿足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發展變化的要求,為了調整各個壟斷資本家之間的經濟關系,保護其共同利益,國家干預經濟的職能也就逐漸增強。與此相應,經濟立法也隨之增多。因此,可以說,美國政府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全部歷史中對經濟始終是干預的,只是這種干預的范圍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這時期經濟立法相應地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自由競爭時期的經濟立法(1776─1879)
美國獨立后,新政府較重視經濟的發展,除制定1787年憲法授予國會以“管理對外、州際的和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權力外,還通過了一些早期經濟立法。具體表現為:
1、在金融方面,1790年通過一項公債兌換條例,使一部分資產階級從中獲得暴利,從而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積累了資金。1791年和1816年分別成立了美國第一、第二國家銀行──合眾國銀行,并于1863─1864年起草了國家銀行法。
2、在關稅方面:實行保護性關稅制度。1789年通過美國第一個關稅法案。此后,1816年、1824年、1828年、1832年又分別頒布了關稅法案,一再提高關稅率。1861年制定關稅保護法,又稱《莫里爾關稅法》。1807年通過《禁運法》,禁止美船離開國境駛往外國港口從事國外貿易。這一規定,迫使以往靠外國輸入的商品,必須由本國自己制造了,國內工業因此而獲得蓬勃發展。
3、在管理鐵路方面:1862年頒布協助修建從密蘇里河到太平洋的鐵路和電報線的法令。
這些早期的經濟立法對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和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雖然內容零碎,而且主要是為建立和保護本國經濟而對原有私法進行的一種補充,有的立法甚至僅僅是針對某一具體事務而發布的,但是,這些立法在當時已經起著規范人們經濟行為的作用了,它們和今天美國的經濟立法是一脈相承的。因此,它們是美國“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二)19世紀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經濟立法(1879—1914年)
19世紀最后三十年,美國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由鼎盛開始向它的相反方向轉化。壟斷的產生和發展,意味著資本主義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已達到了僅僅憑借其自身機制所不能解脫的地步,于是不得不乞靈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以保護和發展自由競爭。與此相應,這時期,國會制定了一系列經濟立法,并成立了一些經濟調節與管理機構以保證經濟立法的執行。
1、有關鐵路管理立法:1887年正式通過了《州際貿易法》,并于同年依法建立了美國第一個直接管理經濟的機構─州際貿易委員會。
2、有關反壟斷立法:為防止大工業控制整個行業,保護中小企業瀕臨絕境的邊緣,1889年堪薩斯州第一個帶頭制定了反托拉斯法。隨后,各州紛紛效法。1890年聯邦國會通過了聯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通過了《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并于同年成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州際商業之管制。
3、財稅金融立法:在1890年通過了高額關稅的《麥金萊關稅法》后,1894年國會又通過了《威爾遜──葛曼法》,對進口商品實行低關稅或免稅。為彌補低關稅造成的損失,國會在此法中又附入另一項法律“國內租稅法”即1894年的“所得稅法”,但此法實施不久,便被宣布違憲而廢止,直到1913年美國才又頒布了所得稅法。1913年,國會還通過了《聯邦儲備法》,并于同年根據該法成立了聯邦儲備委員會,作為該法的執行機構。
4、消費者保護立法:1906年通過《食品衛生和藥品法》以及《肉類檢驗法》,并成立了食品和藥品管理局。
由此可見,美國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后,隨著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加強,經濟立法也逐漸增多,作為美國“經濟法”核心的反托拉斯已經形成,經濟法律機構也陸續成立,經濟法制初具規模。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這時期美國在經濟政策方面,自由放任仍占有統治地位,商業界對政府干預經濟仍持反對態度,雖然國家對經濟干預有所增加,但這種干預還只限于局部范圍,并帶有被動性。因此,作為反映這種經濟干預的經濟立法也僅限于在幾個領域中產生,具有分散性與不系統性,不可能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獲得全面發展,它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而這時期的經濟立法還相當薄弱。但盡管如此,美國的“經濟法”已經產生,并初步形成。
(三)一次大戰時期及戰后經濟恢復時期的經濟立法(1917─1928年)
1、一次大戰時期的經濟立法:美國政府對經濟的大規模干預是在一次大戰中興起的。為應付戰爭形勢,美國政府實行了戰時經濟管制政策。一方面,國家以調整經濟的名義建立了一系列國家經濟管制機關,如戰時工業局、鐵路管理局、戰時財務公司等等;另一方面,通過了一系列戰時經濟管制法,例如《糧食燃料管制法》、《與敵國貿易法》、《自由公債法》、《戰時稅法》等等,以保障戰時經濟管制政策的執行。這時期美國經濟立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戰爭促成的,因而具有臨時性質。
2、戰后經濟恢復發展時期的經濟立法:一次大戰后,美國政府面臨著恢復、發展經濟及對付戰后危機的三重任務。為完成這一任務,美國政府一方面先后撤銷了戰時經濟管制機構以及戰時經濟立法。另一方面,通過國會制定一些新的經濟立法以配合其任務的實現。
?、僦贫岁P于戰時物資處理的《運輸法》和《商船法》,規定鐵路歸還民營,戰時政府征用的商船賣給美國公民,以免船只落入外國人手中。
?、谥贫岁P于戰后促進經濟發展的《國有資源租借法》和《水利法》。
③制定了關于對付危機的1921年《緊急關稅法》、1992年的《福特奈──麥克堪柏保護關稅法》、1992年的《卡普──渥爾斯岱法》、1923年的《居間信用法》和《農業信用法》等。
這些經濟立法對戰后美國經濟恢復與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仍然不過是戰時經濟法的一部分或戰時經濟法的延續而已。而美國在一次大戰時期所采取的經濟管制政策畢竟是資本主義經濟的一種“變態”,它并沒有動搖人們對自由放任主義的信仰。正因為此,美國在擺脫了1920─1921年的經濟危機轉入20年代資本主義相對穩定時期(1924─1928年)后,自由放任主義再次抬頭??铝⒅フ^續采用不干涉主義政策,這雖然在20年代短暫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但自由放任使生產處于盲目無政府狀態,終于醞釀了1929─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
綜上所述,作為政府干預經濟活動手段的經濟立法在美國資本主義經濟的早期就萌芽,并隨著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加強而逐漸產生、形成。美國的經濟立法是資本主義的競爭發展到壟斷的必然結果。但總的來說美國從建國到本世紀三十年代以前,由于美國政府在經濟上主要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涉主義政策(除一次大戰期間),因此,這時期美國的經濟立法還處于產生與形成階段,還相當薄弱。雖然一次大戰期間,政府開始對經濟大規模干預,經濟立法有所加強,但這畢竟只是戰時經濟政策的體現,具有臨時性質。因此,在本世紀三十年代以前,美國的“經濟法”一直未能獲得真正全面系統地確立。
二、“經濟法”的確立──本世紀三十年代“新政立法”
本世紀三十年代以前,美國政府一貫采用自由放任主義政策,終于導致了1919─1933年經濟大危機的惡果,整個經濟幾乎瀕于“全部毀滅”的邊緣。嚴重的危機更加赤裸裸地暴露了資本主義經濟內在的“自動調節機能”已經愈益失靈,同時也宣告了以亞當。斯密古典學說為中心內容的自由放任主義傳統經濟理論思想的徹底破產,要拯救瀕于崩潰境地的美國經濟,必須借助于國家干預措施。于是,在經濟理論上,原來占統治地位的自由放任主義逐漸偃旗息鼓,退居“冷宮”,與此同時,以政府干預論為主軸的羅斯福“新政”和凱恩斯主義興起,成為美國經濟政策的支柱。1933年初,在大危機蕭瑟凄慘的氣氛中,羅斯福接任總統,羅斯福就職后,立即推行所謂國家“調節”經濟的“新政綱領”,并通過立法形式把這種干預手段和措施固定下來,企圖用加強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措施來擺脫危機。羅斯福新政的主要經濟立法有:
(一)金融立法“新政”首先從改革銀行制度開始。1933年3月9日,國會通過《緊急銀行救濟法》,下令所有銀行暫時休業,授權總統在信用和金融方面以巨大的權力,它只允許聯邦儲備體系中健全的銀行向財政部領取執照而重新開業。1935年通過《存款保險法》,成立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保護個人存款。通過這兩個銀行法案,美國對銀行制度進行了整頓和改革,使銀行倒閉的數目大大少于二十年代。同時也結束了美國的“自由銀行制度”,從此,美國銀行的貨幣、信貸業務活動被置于聯邦儲備體系、新建立的全國性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及政府通貨總監的多重交錯的控制與監督之下,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控制加強了。
金融改革的另一方面,是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出售股票和有價證卷中的非法行為的法規。如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等等。政府第一次出面對股票和有價證券市場進行調節,從而加強了政府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管理與監督。
(二)農業立法1933年3月12日,國會通過《農業調整法》,授權農業調整局控制基本農產品產量,以提高農產品價格和農民購買力。1935年、1938年又兩次通過修正案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為了防止農場主破產,國會又通過一系列法案,幫助農場主能以最低成本獲得貸款。如1933年的《緊急農貸抵押法》、《農業貸款法》,1934年的《農作物貸款法》、《農業救濟法》等,通過這一系列的農業立法,美國的國家干預深入到農業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之中。
(三)工業及勞工立法1933年6月頒布《全國工業復興法》,規定建立全國復興委員會,負責監督工商企業界的公平競爭,以便提高工業價格,刺激生產。在該法之下,還制定了大約600多個工業法規,其中包括限制最高工時和最低工資、取消童工、維持公平價格和限制自相殘殺的競爭內容。上述內容后來分別被列入1935年的《全國勞工關系法》和1938年的《公平勞動標準法》中。此外,國會還通過了一系列管理交通運輸業方面的法規,如1935年的《聯邦動力法》、1935年的《機動運載工具法》、1940年的《運輸法》、1936年的《商船法》和1939年的《民用航空法》等。國家對工業交通運輸業的干預與調節,使國家同這些行業中壟斷組織的結合進一步增強。
(四)社會救濟與社會保險立法1938年5月通過向私人提供救濟的《聯邦緊急救濟法》,并成立聯邦緊急救濟署。1935年8月再次通過《緊急救濟拔款法》。1935年8月通過《社會保障法》,規定對老年和失業者實行保險制度,此法在1939年修訂后正式確立了全國性的失業保險,養老金和對兒童、婦女、病殘者的救濟福利制度,從而將美國推上了“福利國家”的道路。
綜上所述,羅斯福新政立法幾乎涉及到美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從銀行這個經濟發展的神經中樞開始,到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甚至勞資關系等各個領域都進行了較為廣泛而深入的干預和調節。盡管“新政”并沒有也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資本主義經濟危機這個不治之癥,但是,“新政”的推行,對于解救經濟危機,促使經濟復蘇,減少失業人數,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療效”,同時,也為當時資本主義世界經濟開拓了一條通過國家大規模干預經濟,人為刺激經濟增長來緩和與擺脫危機的暫時出路。正因為如此,從羅斯福新政開始,美國政府對其經濟的干預便走向全面化和經常化了。鑒于此,筆者認為:美國的“經濟法”是從羅斯福新政開始才真正獲得確立的。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新政法令畢竟還只是一種對付危機的應急措施,尚缺乏一套成體系的理論作為思想基礎,因而法規的制定帶有很大的被動性,被稱為“權宜之計”,還談不上統一的規劃和相互之間的協調。但盡管如此,美國的“經濟法”從此確立了,并為其今后的發展與完善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經濟法”的發展完善與經濟法制體系的形成──二次大戰以后美國三十年代的羅斯福新政在資本主義世界各國首次進行了通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來擺脫危機的嘗試,因而對各國政府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新政”由于沒有完整系統的理論作指導,因而這種危機對策法也就具有缺乏理論與系統化的特點。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以“新政”為先導,于1936年發表了《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提出了就業的一般理論及政策措施,從而彌補了這一缺漏。凱恩斯認為:在沒有政府干預經濟生活(即自由放任)的情況下,資本主義社會是有效需求不足,不能達到充分就業,擴大政府機能對經濟進行干預,這是使現代經濟制度免于“全部毀滅”的唯一辦法。戰后三十多年來,凱恩斯理論在對付危機方面確實起到相當大的療效,因此,資本主義各國,尤其是美國,無不把它視為對付經濟危機的萬應靈藥。凱恩斯也被其信徒們稱為是“資本主義的救星”和“戰后繁榮之父”。凱恩斯主義政府干預論也從興起到鼎盛,并且長期成為官方制定經濟戰略與政策的主要依據。美國推行凱恩斯經濟政策的必然結果是二次大戰后美國經濟立法獲得了全面長足的發展,并不斷地健全與完善起來。這時期經濟立法可分為以下二階段:
(一)二次大戰及戰后恢復時期的經濟立法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實行的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調節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格局基本相同,這時期制定的經濟管制法令主要為:1939年的《關于戰略原料的法令》,嚴格管制原材料的分配;為籌措戰費,1940、1941、1942年分別通過稅法提高稅率,開辟新稅源;為制止戰時通貨膨脹,1942年通過《緊急物價控制法》、《最高價格法令》以及《穩定物價法》,并成立了經濟穩定局。
戰時經濟法制保證了戰時經濟政策的執行,為戰后美國登上世界霸權地位奠定了基礎。但這種狀況帶有戰時緊急措施的性質,因而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二戰結束后,美國進行了戰后的復原工作,如1945年1月通過稅法廢除對超額利潤的征收。1947、1948年又兩次通過稅法減輕中、低收入人員的捐稅負擔,戰時機構與立法也有所裁撤。戰后,美國迅速地將戰時經濟轉向平時經濟,但與一次大戰結束后情形不同的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深度與廣度非但未見減退反而更為加強了。
(二)戰后經濟繁榮與“滯脹”時期的經濟立法(50─70年代)
戰后,美國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確立了世界經濟的霸權地位,50─60年代經濟持續高漲,呈現出繁榮景象,但戰后經濟危機一直困撓著美國經濟的發展,即便是在經濟“繁榮”時期,經濟危機也仍不斷發生,到70年代為止已爆發了七次危機。美國經濟到70年代也由高速發展進入了“滯脹”階段。因此,戰后美國政府干預經濟的措施主要是圍繞著反危機而展開的。但美國不象西歐國家那樣注重對一些工業部門實行國有化,也不象日本、西德、法國那樣推行“總體調節”,注重所謂“國家計劃”,而是采取以凱恩斯主義理論為指導,通過財政、金融、信貸、外貿等各種政策相配合并輔之以經濟立法的手段對經濟實行全面的調控。戰后美國“經濟法”因而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這時期,經濟立法依其發揮作用的側重點不同,可分為以下幾方面:
1.穩定經濟方面的立法:戰后初期就頒布了以實現“充分就業”為中心的《1946年就業法》(亦稱“三○四公法”),其目的就是企圖通過保證對勞動力的高水平和不斷增長的需求,以避免大蕭條在戰后的重演。該法明確規定:“利用一切切實可行的手段……促進最大限度的就業、生產和購買能力,是聯邦政府的一貫政策和職責。”1978年10月又頒發了《1978年充分就業和平衡增長法》作為對上一法令的修正和補充,再次明確把實現“充分就業”定為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目標,把政府干預經濟的權限和范圍進一步擴大。迄今為止,這兩個法令,仍然是美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采取各種干預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據。為穩定經濟,國會還頒布了其它一些經濟法令,如1970年的《經濟穩定法》、1977年的《聯邦儲備法》以及1964、1969、1978年稅法修正案,企圖通過稅收、價格、貨幣等手段控制通貨膨脹,以達到穩定經濟的目的,為對付1973年的石油危機,1973年頒布了《緊急石油配給法》,1975年又頒布《能源政策與節約法》。
2.對外貿易方面立法:美國政府在對外貿易方面,一方面為替美國商品開拓市場,主張貿易自由化。早在戰爭還處于高峰時期的1944年,美國政府就發起和召開了布雷頓森林會議,并通過了“布雷頓森林會議協定”,確立了美元在世界上的霸權地位;1947年10月,美國又促進成立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美國經濟獲得了廣闊的國外市場。另一方面,采取“獎出限入”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1974年通過了《貿易法》、1979年通過了《貿易協定法》、《出口管制法》,并對《1921年反傾銷稅法》、《1930年關稅法》進行修改,以“限制傾銷”、“反對津貼”為名,行限制進口之實。
3.維護競爭秩序方面的立法。這時期,除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制定了謝爾法、聯邦貿易法、克萊頓法以及羅斯福時期制定的1986年羅賓遜──帕特曼法和1938年的惠勒──李法繼續有效外,1950年國會又通過了《塞勒──凱弗維爾法》,該法規定,當一個公司購買另一公司資產,而此種購買可能削弱競爭或傾向于創立壟斷集團時,則加以禁止,從而堵塞了克萊頓法僅僅禁止通過購買股票造成的合并,而對人們通過購買資產而進行合并未加禁止的漏洞。此外,為完善與實施反托拉斯法,國會還制定了七十多項其它聯邦法規,它們對維護競爭秩序將起一定的作用。
4.保護和促進私人企業發展的立法:1960年通過《國外利潤稅法》、1962年通過《投資減稅法》、1970年通過津貼石油壟斷組織的《資源枯竭法》以及戰后多次頒布《加速折舊法》,這些立法都使得戰后美國私人企業在稅收等方面獲得較多的優惠,從而促進了企業的發展,為促進小企業的發展,國會還制定了許多法規,如1961、1967、1974年的《小企業修正案》以及《小企業預算平衡和貸款調整改進法》、《小企業發展中心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擴大出口法》等等。保護和促進私人企業發展的另一方面是承認革新者和發明者的專利權、商標權與版權,為此,1952年國會對1936年的《專利法》進行了若干修改,1946年《商標法》(也稱《蘭哈姆法》)繼續有效,1976年又頒布了現行的《版權法》。
5.保護消費者方面的立法:這方面的立法可以追溯到本世紀初。60年代以后,美國政策更加重視這方面的工作。1965年通過《控制輻射確保健康與安全法》、1966年通過《正當包裝與商標法》、1968年通過《消費者信貸保護法》(亦稱“貸款真情法”),1969年通過《玩具安全法》、1972年通過《消費品安全法》等等,同時,還設立了六個聯邦機構來處理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面的事務,如總統消費者事務辦公室、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和民用航空委員會。它們在各自管轄的范圍內處理各種事務,其中以聯邦貿易委員會為最重要的一個。
6.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1963年通過《空氣保護法》、1964年通過《水土保護法》、1965年通過《聯邦固體廢物法》、《水質量標準法》、《公路美化法》、《清潔空氣保護法》(此法后經1970年、1977年兩次更正)、1967年通過《空氣質量標準法》、1969年通過《全國環境政策法案》、1972年通過《污染控制法》等等,1971年美國還成立了環境保護局(EPA)。
7.社會福利與保護立法:1954、1956年分別對1935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進行修正,進一步擴大了受保險人的范圍。1964年通過《就業機會法》、1965年通過《醫療保險法》、1965年通過《住宅與城市發展法》,該法是1949年《住宅法》制定以來有關住宅方面最全面的立法。1973年通過《資助學校和建筑住宅法案》,這些法律的通過,使社會福利與保險也變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了。
此外,這時期,美國還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并成立了新的機構。如1946年通過了《原子能法》,成立了原子能委員會,1952年又通過了《原子能法》,1958年通過《國家航空和空間法》,成立了國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等。
綜上所述,美國這一時期的經濟立法,無論是在法規數量,還是在調整的范圍以及經濟立法所起的作用上,都是以前各時期所不可比擬的,如果說過去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與調控是為了應付經濟危機和戰爭的需要,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應急措施,那么,二次大戰以后,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運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種經常性的和必然性的手段了。美國的經濟立法因而也獲得了全面的發展,這時期的經濟除了具有突出的反危機特點外,還根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變化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如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面,環境保護以及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立法。同時,這時期在經濟立法的技巧也更注意計劃性、系統性和各法規間的協調性,更注意發揮經濟立法的各種功能與作用了。美國的“經濟法”正是在這一時期不斷發展并逐漸健全與完善起來的。
到這時期為止,美國的經濟法制體系終于形成并獲得了完善。在該體系中,不僅有完善的經濟立法體系,如有穩定經濟方面的法規:就業法、經濟穩定法、財稅金融法、物價法等,有促進經濟自由競爭的反托拉斯法、反傾銷法、小企業法、證券法、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保護各行各業的經濟立法如運輸法、礦業法、電訊法、機動車輛法、農業法等;有保護社會自然環境的環境保護法;有各種社會福利與保護立法;有國內經濟立法還有各種對外貿易立法等等,而且還有完備的經濟法制機構,如除了有經濟立法機構外,還成立了各種經濟管理委員會,如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州際商務委員會、證券交易委員會、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環境保護局、原子能委員會等等。由此可見,美國完備的經濟法制體系經歷了一個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發展過程。
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八十年代以來戰后美國推行凱恩斯主義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經濟危機,減弱了經濟危機的深度。正如凱恩斯經濟學家瓊。羅賓遜所說的:“二十五年沒有嚴重簫條的資本主義確實是歷史上的新事情”[4].但同時,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措施無異是飲鴆止渴,并不能解決資本主義的痼疾。凱恩斯主義帶來了種種惡果,特別是“滯脹”問題甚為嚴重。1973─1975年發生了戰后最嚴重的一次經濟危機,它是經濟危機史上又一次重大的轉折點,它導致了西方經濟學說的又一次重大轉化:凱恩斯國家干預論的失靈,新型的自由經營論卷土重來,再度成為美國政府奉行的官方經濟學,正如當年凱恩斯把危機歸咎于自由放任主義一樣,現在資本主義的各種經濟學派也都把矛頭指向凱恩斯。以弗里德曼為首的貨幣主義認為:政府應從積極干預經濟的道路上改變方向,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機制。以孟德爾。拉弗等為首的美國供應學派同樣反對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主張自由市場經濟。里根上臺后采納了供應學派和現代貨幣主義理論,在1981年的“經濟復興計劃”中提出了大幅度減稅、削減政府開支、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改革或取消政府對企業的某些管制法令和條例等。美國政府奉行的新型的自由經營論學說及其政策,同三十年代經濟大危機中衰落下去的傳統自由經營論學說及政策機比,只是大同小異,在本質上是一脈相承的,也可以說,它是三十年代經濟大危機中美國胡佛總統奉行的傳統自由經營論的繼續,是一種十足的復古傾向。與里根“減稅、減支、減少規章制度”的政策相適應,這時期美國的經濟立法也體現了國家對經濟干預的減少。
(一)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和1986年新稅法的通過,是里根政府主張大幅度“減稅”政策的體現,其目的就是要利用稅收改革達到限制政府職能的目標。例如,1986年稅法中取消了州、地方銷售稅的聯邦扣除,地方公債中用于私人目的的公債不再免于聯邦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使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受到很大影響。此外,新稅法還取消了大量稅收優惠和特殊條款,從而大大削弱了政府利用稅收作為杠桿對經濟活動進行人為刺激的能力。1986年稅法使政府利用稅收政策這只“看得見的手”對私人部門經濟的干預降低到羅斯福“新政”以來的最低點,從而“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將在美國經濟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1985年《格拉姆──拉德曼平衡預算法》的通過是美國里根政府“減支”政策的體現。該法規定:到1991年聯邦預算必須實行平衡,否則,總統有權強行削減政府開支,通過政府開支的削減,從而限制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干預,讓市場機制發揮更大動能,這正是里根思想的出發點。但由于法案受到國會反對派的反對,從而使聯邦赤字的縮小成為泡影,里根的“縮小政府職能”的理想也受到很大打擊。
(三)聯邦政府某些管制的法令通過,是里根政府“減少政府作用”思想的體現。1978年通過的民航系統取消管制的法令是美國當代反管制運動的開端。里根上臺后,更是把反經濟管制推向高潮,1981年“經濟復興法”中放寬了反托拉斯的限制,此后,美國政府就放棄了對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違反“反托拉斯法”長達13年之久的訴訟。對世界最大的通訊集團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的訴訟也因該公司同意解體而告結束。不久前,美國政府還逐漸取消了對銀行利率的管制,對航空、電訊和工商業的種種其它約束也不斷地放松和取消了。
綜上所述,這一時期,美國的經濟立法反映了國家對經濟干預放松的特點,雖然這并不意味著美國政府放棄管理經濟的職能,而只是對這種管理方式有所改變,更注意發揮市場經濟的調節職能而已。但國家干預經濟形式的改變是否會導致美國“經濟法”今后走回到三十年代以前的老路上去?現在談這個問題似乎為時尚早,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美國政府對經濟政策的改變、調整,必將對美國“經濟法”的發展前途產生更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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